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幼兒園裝修設計的一般規定
1 托兒所、幼兒園建筑應由幼兒生活用房、服務管理用房和供應用房等部分組成。
2 托兒所、幼兒園建筑宜按幼兒生活單元組合方法進行設計,各班幼兒生活單元應保持使用的相對獨立性。
3 托兒所、幼兒園中的幼兒生活用房不應設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,且不應布置在四層及以上;托兒所部分應布置在一層。
4 托兒所、幼兒園的建筑造型和室內設計應符合幼兒的心理和生理特點。
5 托兒所、幼兒園建筑窗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:
(1) 活動室、多功能活動室的窗臺面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.60m;
(2)當窗臺面距樓地面高度低于0.90m時,應采取防護措施,防護高度應由樓地面起計算,不應低于0.90m;
(3)窗距離樓地面的高度小于或等于1.80m的部分,不應設內懸窗和內平開窗扇;
(4)外窗開啟扇均應設紗窗。
6 活動室、寢室、多功能活動室等幼兒使用的房間應設雙扇平開門,門凈寬不應小于1.20m。
7 嚴寒和寒冷地區托兒所、幼兒園建筑的外門應設門斗。
8 幼兒出入的門應符合下列規定:
(1)距離地面1.20m以下部分,當使用玻璃材料時,應采用安全玻璃;
(2)距離地面0.60m處宜加設幼兒專用拉手;
(3)門的雙面均應平滑、無棱角;
(4)門下不應設門檻;
(5)不應設置旋轉門、彈簧門、推拉門,不宜設金屬門;
(6)活動室、寢室、多功能活動室的門均應向人員疏散方向開啟,開啟的門扇不應妨礙走道疏散通行;
(7)門上應設觀察窗,觀察窗應安裝安全玻璃。
9 托兒所、幼兒園的外廊、室內回廊、內天井、陽臺、上人屋面、平臺、看臺及室外樓梯等臨空處應設置防護欄桿,欄桿應以堅固、耐久的材料制作,防護欄桿水平承載能力應符合《建筑結構荷載規范》GB 50009的規定。防護欄桿的高度應從地面計算,且凈高不應小于1.10m。防護欄桿必須采用防止幼兒攀登和穿過的構造,當采用垂直桿件做欄桿時,其桿件凈距離不應大于0.11m。
10 距離地面高度1.30m以下,幼兒經常接觸的室內外墻面,宜采用光滑易清潔的材料;墻角、窗臺、暖氣罩、窗口豎邊等陽角處應做成圓角。
以上內容摘自: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發布行業標準《托兒所、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》的公告網址:http://www.mohurd.gov.cn/wjfb/201605/t20160517_227480.html